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第二条 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来访者收受咨询费用。
第三条 咨询师应热情接待来访者,使其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保密原则和咨访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咨询师有责任保护来访者的隐私。咨询师应认真做好来访者的咨询记录。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当咨询师发现来访者存在保密例外的情况,须及时向心理中心报告并协助心理中心预警,按照最低限度原则在最小范围内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咨询师应本着“理解、平等、真诚、保密”的原则,认真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完成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遇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例时,需集体分析讨论或寻求督导,以求妥善解决方案。
第六条 咨询师须以促进来访者的福祉为目的,规范使用心理测量与评估,并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
第七条 充分认识心理咨询和咨询师自身的局限性。要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转介其他咨询师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第八条 咨询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并按照心理中心的要求接受专业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