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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 年非公企业工会会员保障服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会、妇委会合署 作者:陈蓉 时间:2023-03-28 10:49 阅读次数: 发布:通知公告

各基层工会:

根据玉工通〔2023〕6号《关于开展玉溪市工会2023年非公企业工会会员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决定开展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保障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保障服务对象

全市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各基层工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和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会员。我校包括所有已入会的编外会员--校聘、特聘。

二、保障服务周期

按年度进行,2023 年保险期限自2023510时起至202443024时止。

三、保障服务项目

(一)工会会员非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工会会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女性特定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乳腺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工会会员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障经费承担方式和办理流程

(一)经费承担。含税保费按15元/人/年执行。坚持会员自愿参与、工会组织补助的原则。市直工会会员个人自付5元/人/年,市总工会补助10元/人/年。

(二)支付保费。请各基层工会420日前按编外会员5元/人收齐后连同玉溪市工会2023年非公企业工会会员保障服务人员名单(填写完毕)交工会周菊琼处(也可微信支付)。

我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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