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繁荣云南艺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云南省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以繁荣云南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具有云南特色的文艺精品、培养优秀艺术人才为目标,推动云南艺术繁荣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成立云南艺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审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云南艺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负责云南艺术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资金的资助方向和重点,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资金资助方案,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方向导向、质量进度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资助艺术创作生产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舞台艺术作品和艺术创作人才的创作生产。
(一)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主要资助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的孵化、创作和经典作品整理复排,并完成规定场次演出。申报项目须提交完整剧本、乐谱或编排、演出视频,以及创作和演出计划。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以下标准:
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400万元;戏曲、话剧、杂技剧项目300万元;儿童剧项目1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120万元;木偶剧、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表演形式项目10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80万元;皮影戏项目6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50万元。
2.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项目,每项定额资助10万元。
(二)艺术创作人才项目。主要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戏剧编剧,音乐作曲,舞蹈编导,舞台艺术表演,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等创作生产。申报项目须提交申报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艺术创作人才项目每项定额资助5万元。
第八条 资助传播交流推广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或美术类作品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申报项目须已完成作品创作或征集,并有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资助艺术人才培养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造就艺术领军人物,艺术传承和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满足基层艺术事业发展艺术人才的培训活动。申报项目须提交开展培训的工作方案、完整课程安排和全部授课教师简介。艺术人才培训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条 资助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艺术工作者个人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申报项目须提交申报人曾完成的文艺评论和理论文章,以及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思路。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的资助数量和资助额度,应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与当年批准安排的预算金额相衔接、匹配。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云南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载明申报条件和要求,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dct.yn.gov.cn)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czt.yn.gov.cn/ygyc)面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开展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不涉及市场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涉及市场主体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组织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和金额。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审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金额,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对立项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立项资助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和责任单位;涉及市场主体的资助结果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公开。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立项通知核定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分配和下达。其中,省对下转移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时限要求,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获得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项目工作计划、资金开支范围和绩效管理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预期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途合规,账目清晰,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套取、转移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及其他业务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或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财政资金按规定结转使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资助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仍有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一年后未实质性启动,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视实际情况对项目作终止、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作出退回结余资金或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清理账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清算,并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省级国库。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获得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进行经费决算,编制结项报告,进行绩效自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计划、进行绩效自评或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取消下一年度云南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的进度检查、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工作。对检查中存在项目推进不力、偏离绩效目标、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的,责成限时整改,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验收不合格,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作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不达标的项目,调减、收回项目资金,直到撤销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的作品及其衍生成果,在演出、展览、宣传、推介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云南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评审、审批、结项鉴定等过程中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及云南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的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被终止项目的,取消项目实施主体2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同类资助项目的资格,由项目责任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省级国库;被撤销项目的,取消项目实施主体3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同类资助项目的资格,由项目责任单位将已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省级国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撤销项目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4.项目实施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5.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6.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
8.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9.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10.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贿行为;
11.拒不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工作;
12.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