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推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根据《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普及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以提升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为主攻方向,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社会科学文化产品。
第三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创造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共同组织成立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科普部,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具体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课题指南;
(二)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统筹管理、监督使用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
第六条 省社科联负责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社科规划科普项目。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的选题,注重突出我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积极宣传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有积极作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云南特色民族文化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积极推进社科普及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
第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事关我省社科普及工作所急需的重要项目研究,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科普项目等。
第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分为科普读物类、科普视频(音频、微视频、动画等)类、科普工作研究类。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申报工作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发布申报公告和项目指南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做好申报动员、材料接收、统计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不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课题经费;每位课题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在研的国家级、省级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项目结项时间均以结项证书日期为准。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须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承诺项目的管理责任及信誉保证。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结果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以《立项通知书》确定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的,不得参与本年度的项目评审;
(三)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平、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申请书中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实施中,如需改变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或者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由责任单位直接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范围及科目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科普工作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四条 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应视情节轻重由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负责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由省社科普及规划办公室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成果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1人。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题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鉴定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特别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鉴定方式;
(三)鉴定根据参与鉴定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成果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二)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三)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结项鉴定审批书、课题最终成果及有关材料。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联科普部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
(一)项目研究中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三)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整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终止研究项目决定,退回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
(一)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二)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或者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信誉不良者同时通报工作单位。
第四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鉴定)专家及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相关维护项目公正性的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鉴定)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责任单位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四十九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五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九章 成果出版与宣传
第五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研究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管理办法,应当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资助。对外公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也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每年实施一批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对优秀社科普及读物给予出版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年3月26日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属云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