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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处 作者:杜欢 时间:2020-04-13 14:17 阅读次数: 发布:国家级科研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提升学术期刊资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重点学术期刊,旨在推动学术期刊牢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战略部署,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创造和知识交流传播,更好成为研究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坚强阵地,成为推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高地。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根据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形势任务和学术期刊发展实际,优化期刊资助工作,增强期刊资助效益,推动期刊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学术引领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权威期刊,重点培育一批标识中国学术水平、代表国家学术形象的国际名刊,逐步打造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的高端学术期刊集群。

第四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根据期刊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期刊资助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增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期刊,定期遴选优秀期刊和优秀文章予以宣传推介。

第二章 期刊职责

第五条 资助期刊必须坚持政治家办刊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办刊导向,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六条 资助期刊要树立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界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瞄准重大命题和前沿问题,积极开展学术资源发掘、学术方法互鉴、学术领域融通,进一步深化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研究,提出标识性学术概念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充分彰显学术理论研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第七条 资助期刊要主动适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把握学术传播生态变革特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学术传播创新产品,丰富学术传播方式,构建立体化学术传播格局,为学术研究和公众知识获取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精准的知识服务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资助期刊要积极引导学术共同体建设,加快中国特色学术评价机制构建与完善,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主动发现培育一批具有学术潜质的优秀中青年学者,推出一批德业双馨的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家。

第九条 资助期刊要尊重学术创造,遵守办刊规范,恪守用稿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作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 资助期刊要及时无偿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提交每期刊登论文电子版。

第十一条 资助期刊要及时向全国社科工作办报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指定信息联络员报送重要办刊信息。

第十二条 资助期刊要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字样,并刊登全国社科工作办举报电话。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采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预算审批制度。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分为基础资金和专项资金。基础资金为满足基本办刊需要开支的经费,每种期刊每年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期刊主办或参与主办高端学术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创新传播载体和手段等需专门投入资金的项目,或用于对资助效果较好期刊进行经费追加,每种期刊每年10万40万元不等。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 稿费:支付作者稿酬的费用。

(二) 审稿费:邀请编辑部以外的专家(含非编辑部的编委会成员)审读作者投稿和审校期刊支付的费用。

(三) 翻译费:支付译者翻译期刊文章及相关资料的费用。

(四)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办刊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组稿约稿、咨询交流及编辑人员(含聘用编辑,下同)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培训等费用,以及编辑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办刊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相关费用按标准报销并简化相关手续。

(五) 专家咨询费:办刊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资料费:期刊编辑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七) 劳务费:办刊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或购买劳务服务的费用。

(八) 印制费:办刊过程中支付的设计、排版、印刷及论文结集出版等费用。

(九) 数字化建设费:支付期刊数字化平台建设和维护的费用。

(十) 绩效支出:编辑部为调动编辑人员办刊积极性,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的人员激励费用。资助资金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20%,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

(十一) 管理费:期刊主办单位为组织和支持期刊管理提取的费用,每种期刊每年不超过3000元。

(十二) 其他支出:以上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单独报请全国社科工作办批准后执行。

上述各支出科目除有明确支出比例外,均不设支出上限。

第十六条 资助期刊应当根据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支出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资助期刊应当在收到年度经费预算表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全国社科工作办批准后执行。逾期不提交经费预算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期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确需调剂的,须经主办单位审批,并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十八条 每一资助年度到期,资助期刊应当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资金开支明细账,标明资助资金余额。

第十九条 资助期刊主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资金账目和单据。

全国社科工作办每年以抽查方式,组织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定期组织开展资助期刊及其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阅评工作,重点就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办刊规范化程度、刊发文章质量等作出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从资助期刊报送的重要办刊信息中,择优编发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为资助期刊建立信誉档案,主要记载期刊重要办刊举措和成效、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种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组织资助期刊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领域和问题,举办高端学术会议,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不定期召集各学科领域专家、学术评价研究专家和资助期刊主编,就办刊思路、办刊机制、办刊举措等开展交流研讨。每年召开资助期刊工作会议,传达有关精神,总结资助情况,破解发展难点,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五章 评估与遴选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组织作风优良、公道正派的各学科领域专家、办刊专家和学术评价研究专家,对资助期刊开展年度评估与综合遴选工作。评估与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确保结果客观、真实、权威。

第二十五条 资助期刊评估工作以年度为单位,一般在每年9月-11月进行。

(一) 评估内容。主要评估资助期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学理阐释学术建构情况,研究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情况,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情况,数字化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等,兼顾期刊阅评结果、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誉档案记录情况等。主办单位须说明期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 评估方式。对资助期刊政治导向、学术规范、文章价值等进行定性评估,在此基础上参考影响力量化指标、期刊自查报告,以及全国社科工作办实地调研和座谈交流了解到的有关情况。

(三) 评估结果运用。全国社科工作办对评估“合格”期刊继续予以资助。对存在政治导向问题、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刊发明显劣质文章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评估的期刊评估为“不合格”,撤销资助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评估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暂停资助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期刊评估基础上,根据期刊申请开展综合遴选工作。

(一)遴选项目和标准。每3年从资助期刊中遴选一批优秀期刊和优秀文章。优秀期刊须具有正确的政治导向、清晰的办刊思路、鲜明的问题意识、较高的学术质量,产生较大学术影响或社会反响;或者资助效果明显,办刊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优秀文章须导向正确、选题重要、观点新颖、论证充分,有明显学术创新价值或重要决策参考价值,对于学术发展或经济社会进步具有独特意义。

(二) 宣传推介。全国社科工作办在主流报刊网站大力宣传优秀期刊、优秀文章,适时开展优秀期刊办刊经验座谈交流,组织优秀文章结集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29日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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