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现将我校2022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2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21年毕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补申请,如往年已申请过则不再重复申报)。
二、代偿方式
我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详见附件4)。
三、代偿额度
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金额在“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中就高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学费(贷款)金额,代偿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地区
(一)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是指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备注 |
1 |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 |
原件 双面打印 表格手写或打印均可,签字部分必须手签,不得打印 |
2 |
该表格不得有任何涂改,表格上内容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二级学院和财务处依次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统一交学生奖助管理中心审核 |
2 |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3) |
原件,不得使用往年证明材料 |
2 |
提供2023年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基层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盖章要清晰工整 |
3 |
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 |
复印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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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毕业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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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1) |
电子版 |
1 |
各学院汇总本学院《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3) |
(二)学院审查
各学院严格审核毕业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负责对该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进行审核,包括助学贷款缴纳学费金额、用现金缴纳学费金额等,签署意见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四)学生奖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学生申请材料经学院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统一报送至学生奖助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奖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申请代偿金额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毕业生通过省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后续将交由地方资助管理中心与毕业生联系办理代偿事宜。
六、其他事项
(一)材料填写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或随意调整附件表格。
(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三)请各学院汇总本学院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信息后将《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1)电子版于2023年3月9日前发送至pyl@yxnu.edu.cn,表名为:xx学院2022年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同时将学生申请材料纸质版报送学生处106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