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高校基层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群众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控制在 30 人以内,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级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以适应学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学科设置、办学形式的新变化。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等设置,推动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
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
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级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经院(系)级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院(系)级党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院(系)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其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院(系)级党委批准,也可以由院(系)级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院(系)级党委及以上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院(系)级党委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
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 个学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主动融入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格局,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公益、奉献社会。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教职工党支部要积极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学生党支部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表率,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二)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管理服务单位党支部,着重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为本单位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引导党员亮身份亮承诺、比业绩比奉献,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努力成为“充满激情、富于创造、勇于担当”的表率,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学校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五)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既体现从严要求、又以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学习工作场所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
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 次。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时间不得随意占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要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员教育交流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能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
各院(系)级党委应按照“全覆盖、固定化、求实效”的要求,建立主题党日和组织生活观摩交流常态化机制,党支部书记每学期应至少观摩1 次非所在支部主题党日或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
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记录原则上应实时进行,原汁原味反映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实时记录不够完整的,应在一周内补充完整,坚决防止突击补记录的情况发生。鼓励采用电子台帐记录,提高台账记录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支部台账记录应由党支部书记审签。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院(系)级党委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委员报院(系)级党委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于 3 个月内补选到位。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 1 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组织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做好支部工作和活动记录,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宣传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纪执行情况。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
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
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六条
院(系)级党委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学科研单位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突出政治建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的首位;坚持双向提升,把符合条件的学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为教师党支部书记,把有条件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成为学术带头人;注重分类指导,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把握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不同特点,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分层培养、整体推进。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 1 次校级以上集中轮训。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结合科研合作、挂职学习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通过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三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院(系)级党委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院(系)级党组织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作。上级党组织书记与党支部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校党委委员、院(系)级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
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三条
在干事平台、发展空间、工作条件、待遇保障等方面支持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制度,其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相关情况作为学校党委考核院(系)级党组织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系)级党组织专兼职组织员,应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党委组织部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标准为各院(系)级党组织配套党建工作经费。院(系)级党组织要向党支部下拨必要的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可以采取定期下拨或专项下拨等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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